中国传媒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7-28来源:法治与内控处作者:动态浏览次数: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传媒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标准,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传媒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学校或有关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制定的,旨在规范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学校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学校和各职能部门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是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以及各职能部门内部管理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规范以及学校章程规定;应当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贯彻学校整体工作思路,适应学校科学发展的需要;应当维护全体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规范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做重复性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合并:

(一)就同一事项制定多个规范性文件的;

(二)就性质相同或类似事项制定多个规范性文件的;

(三)可以用通则性规定取代的;

(四)可予合并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体例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根据内容不同,可以称为“章程”“规定”“规则”“规范”“办法”“实施细则”等,但不能称“法”“条例”“规章”

对组织(社团)内部的组织规程以及活动规则作出的基本规范,称为“章程”;对某一方面工作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一般称为“规定”;对程序性活动作出的规范,一般称为“规则”;对某方面工作或者行为所规定的标准,一般称为“规范”;对某一项工作作出具体的规范,一般称为“办法”;为贯彻实施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规范,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就全部内容或者某一方面、某一条内容作出的细化,一般称为“实施细则”。

第八条  对于确需立即制定但又尚未成熟的规范性文件,可在名称上加“暂行”或“试行”,并应当规定暂行或试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暂行”侧重于对时间效力的限制,“试行”侧重于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一般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总则部分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基本原则等;分则部分主要包括规范要求、权责划分、处理程序、责任落实等;附则部分主要包括其他说明、解释权属、实施(生效)时间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形式表述,分为条、款、项、目,内容较复杂的,可设章、节。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述。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严谨、简洁,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规范性文件、行业术语表述习惯。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十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等程序。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认为确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书面提出立项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立项申请的内容应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必要性、依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预测、完成时间等。立项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并应当及时将立项情况报送至法治与内控管理办公室备案。

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认为确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或按上级要求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直接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上述情形涉及两个职能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可以成立起草小组,但须明确主责部门及各自职责。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得相互矛盾,对同一事项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同类行为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对涉及同一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一致;

(二)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三)坚持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在赋予有关职能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四)体现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责规定由一个职能部门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步骤如下:

(一)收集相关资料,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规范;

(二)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

(三)撰写规范性文件初稿和起草说明;

(四)就初稿征求相关部门、人员意见;

(五)汇总反馈意见,修改初稿;

(六)对初稿的合理性、规范性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涉及学术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校组织的意见;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起草说明中写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梳理和研究征求到的意见,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对相对集中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在起草说明中写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至法治与内控管理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表;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规范文本;

(四)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会签。

第二十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规范;

(二)是否符合学校章程;

(三)是否与现行规范性文件冲突、重复;

(四)是否符合本办法;

(五)制定主体、程序性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否规范;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法治与内控管理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给起草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结果包括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种。

(一)审查结果为通过的,起草部门形成规范性文件报批稿,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提交审议。

(二)审查结果为修改后通过的,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报批稿,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提交审议。

对于审查意见,起草部门有充分理由认为不需修改的,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写明情况和理由,与规范性文件报批稿一并提交审议。

(三)审查结果为不通过的,应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起草部门修改后应当再次报送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报批稿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党政办公室按照学校发文程序印发文件,予以公布,并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授权起草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与废止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根据修改条款和内容的多少,可以采取修订、修正两种方式。

(一)对规范性文件重要表述、基本原则、核心内容、关键环节或流程、重大责权划分等进行修改的,应当采用修订的方式。修订规范性文件按本办法制定程序执行。

修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条款中明确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文号和公布(通过)时间,并重新规定施行日期。

(二)仅对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或文字进行调整,不涉及基本思路、主要原则、关键内容与环节的,可以采用修正的方式。由起草部门作出必要性分析,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规范性文件中修正的条款,通过合法性审查后,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成为正式文件,并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公布。

采用修正方式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不改变施行日期。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规范以及学校改革发展形势变化,规范性文件需完全被废止的,一般经起草部门论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原审议程序审议通过后,学校发文予以废止。

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直接决定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同时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报送至法治与内控管理办公室存档。

规范性文件需要向上级部门备案的,由起草部门按相关要求完成报备。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采取定期清理和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上级要求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起草部门是清理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

第三十条  法治与内控管理办公室统筹全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与汇编,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废止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清单,并将有效文件适时汇编。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按照学校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法治与内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621日公布的《中国传媒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修订)》(中传政字〔2017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