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法律咨询事务,明晰各类法律咨询事务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法律咨询是指就有关涉法问题作出的解释、说明和建议,分为涉及法律条款部分的咨询和涉及事实认定部分的咨询。
第三条 涉及法律条款部分的咨询
咨询的问题涉及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解释的,法治与内控管理办公室可以提供口头咨询,包括面对面咨询和电话咨询两种方式,一般出具书面咨询意见。
口头咨询意见仅为参考意见,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
第四条 涉及事实认定部分的咨询
咨询的问题涉及事实部分认定的,法治与内控管理办公室将出具书面咨询意见。咨询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传媒大学法律事务单》;
2.详细情况说明报告(包含部门拟处理意见);
3.部门认定事实依据的相关材料复制件,包括但不限于音频、视频、图片、证明人的书面材料(证明人亲笔签名)以及处理依据等。
其中属于重大法律咨询事务的,即咨询的事项属疑难复杂或者可能引起一定范围的社会影响,法治与内控管理办公室将召开法律咨询会议,召集相关部门和律师,了解事实情况及发展态势,结合书面情况说明及会议讨论进行综合研判,出具书面咨询意见。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和直属单位。
第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规程由法治与内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