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工作的管理,规范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提高非学历教育质量,推动非学历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是学校服务社会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实行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正确引导、提升品质的指导方针。
第二章 非学历教育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培训教育管理处为学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拟订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和风险防控;
(三)对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
(四)对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事务进行管理;
(五)对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内容进行审核;
(六)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管理;
(七)对非学历教育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管理;
(八)负责非学历教育专用结业证书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学校具有非学历教育举办资质的部门为学院、研究院、实体科研机构、直属单位及具有非学历教育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办学部门”)。校内机关职能部门、群团组织、非实体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 根据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办学部门可结合自身优势特色,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开展非学历教育。原则上各办学部门只允许开展本部门学科领域内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一般不得跨学科和专业开展其他部门领域的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三章 非学历教育办学流程
第八条 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须向培训教育管理处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未经培训教育管理处批准,办学部门不得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九条 办学部门申请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须填写《中国传媒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报培训教育管理处。培训教育管理处针对审批表中所涉及的项目简介、项目情况说明、课程安排、师资列表、食宿保障、宣传招生材料、非学历教育项目合作协议、合作方资质材料等进行逐项审核。除特殊情况外,培训教育管理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办学部门。
(一)审批通过的,除保密情形外,培训教育管理处应当按照学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非学历项目名称、举办部门、项目时间、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
(二)审批未通过的,培训教育管理处应当给出明确的不予批准的意见。
第十条 凡未完成审批以及公示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均不得举办。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办学部门提交至培训教育管理处审核的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凡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的课程进修班,培训教育管理处均不得批准立项。凡面向社会招生的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称的非委托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培训教育管理处均不得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凡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的项目,培训教育管理处均不得批准。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办学部门及培训教育管理处均须对校外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学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办学部门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三条 培训教育管理处须严格审查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合同,重点加强对合同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的审核。
对于合作办学项目合同,须严格坚持学校主体办学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项目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凡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受委托的领导干部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四章 非学历教育教学与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培训教育管理处须加强非学历教育项目管理和质量保障机制,健全开发保障程序和审核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 办学部门须加强非学历教育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等方面工作的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加强学员管理。
第十六条 办学部门须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选聘、培育优秀师资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动态调整师资库。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办学部门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加强教学资源建设,鼓励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
第十八条 学校所有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须颁发由培训教育管理处统一分类编号印制的结业证书。办学部门应当在非学历教育项目结束且完成考核后,统一将考核通过的学员名单报送至培训教育管理处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培训教育管理处不予发放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加盖“中国传媒大学培训教育专用章”,也可根据需要同时加盖办学部门公章。结业申请材料由培训教育管理处统一归档。
第五章 非学历教育场地使用与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办学部门凭审批表办理教学场所申请事宜,未经审批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教务部门、实验室管理部门、后勤部门不予安排办学场所使用事宜。非学历教育项目使用校内公共资源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须由校财务处统一全额收费、统一开具收费凭证、统一支出。各办学部门不得私自收取费用,不得隐瞒、虚报、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由校外机构或个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总收入的20%上缴学校,统筹用于学校事业建设。对于首次举办的创新教育内容、教育模式和教育领域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由培训教育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上缴比例可调整为10%。
第二十二条 办学部门凭审批表办理财务入账,未经审批的项目,财务处不予办理资金入账及分配使用手续。
第六章 非学历教育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培训教育管理处对学校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实行全流程监管,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并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按年度备案。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学校纪检、监察、巡察、财务、审计、教师管理等部门的日常监管,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重大事项纳入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二十五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存在不据实填写项目审批表、不规范履行申报程序、不规范执行财务收费纪律、不规范执行专用证书发放、办学项目质量低下、实际办学工作与申报内容不相符合等行为的办学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不再批准开展非学历教育项目;对办学过程中的违纪违法情况,依规依纪对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培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传媒大学培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中传继教字〔2018〕26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传媒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批表
2.中国传媒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合作协议(学校合同标准文本)